這幾年由於資料的數位化以及電子商務的成長,個人隱私資料的保護受到很大的注意。美國長久以來制訂了許多相關的法條來保護個人資訊,包含 1974 年的隱私權法(Privacy Act of 1974)、1980 年的隱私保護法(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80)、1986 年電子通訊隱私權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 of 1986)、聯邦監聽法修正案和1988 年電腦比對和隱私權保護法(Computer Matching and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88)等。除此之外,各州也訂定相關的法條保護個人隱私資料的合法使用範圍。例如the California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就要求線上服務的提供者必須在網站提供相關的隱私權保護政策。台灣方面,除了目前已經頒布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外,另外就是目前仍躺在立法院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嚴格來說,除了你個人姓名等資料屬於個人隱私資料的保護範圍外,其他像是網路瀏覽行為,也屬於個人隱私資料保護的範圍。只是這一部分比較模糊而且有爭議的空間,所以有時候還是要看收集資料的主體如何詮釋。不過,好像法律都是這個樣子,所以才有律師生存的空間(題外話)。
回到現實,在現今的網路(數位)世界中,很多屬於個人私密的資訊,在知情與不知情的情形下,漸漸被業者所收集與利用。當然如果好好的加以利用,這樣的資訊可以讓業者提供更好的服務。但是畢竟這些資訊並不是實體的東西,如何確保不會被業者濫用,就是很重要的議題。以法規來說,一個很重要的步驟就是企業必須在收集資料之前明確告知使用者哪些資料會被收集,又會被做何種運用。以網站常見的方式,如前面所述就是透過所謂的隱私權聲明(Privacy)頁面。最近,有人注意到Google公司的首頁,竟然沒有擺放隱私權聲明的連結,而是必須透過首頁的About Google連結後才能看到相關連結。
對此,部分人士認為這樣的做法違反了法規的規定,但是Google自己卻不這麼認為。Larry Page認為Google的隱私權聲明可以透過首頁的搜尋引擎找到,而且在About Google連結內也可以找到。更重要的原因是他不想在Google的首頁放上隱私權聲明的連結,以免破壞了其極具簡約美感的首頁。當然,對此說法正反意見都有。不過,我想,Google的首頁簡約歸簡約,也不是除了搜尋框外甚麼都沒有。而且更詭異的是在iGoogle的首頁其實就有隱私權聲明的相關連結-Privacy Policy。身為網路與電子商務的領導者之一,Google在這方面應該作為一個表率,讓網路的使用能夠朝向標準化的方式前進。甚至有人認為Google只是過於自大,希望凸顯它與眾不同(對此我個人倒有幾分認同)。
老實說,沒有人可以揣測Larry Page的心思,但是身為網路公民的一份子,我認為每個人都有遵守法規或規範的義務。如果覺得規範不好,相信以Google的實力,也不是不可能改變它。如果一味的特立獨行,在某些方面確實可以建立自己的形象,在某些方面可能就會得到反效果。當然,這個只是小事,我相信應該不會有甚麼人因為少了這個連結就抵制Google。但是這件小事會不會累積成其他大事,甚至讓Google成為另外一個自以為是世界中心的微軟,應該只有時間能夠證明這件事情了。
原文出處:
World realizes Google home page is 'il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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